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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变革阶段,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有了方方面面的变化,受贿犯罪也发生了许多的变化。在近些年查处的贿赂案件中,犯罪人的实施行为更加变化多样,其作案手段也变得更加隐蔽、间接,特别是职务较高的官员的受贿罪案件中,受贿人授意或默许其“身边人”收受贿赂,这就给办案人员在侦查案件时带来了主观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的困难,特别是在认定共同受贿故意时,犯罪人总以不知情或二者之间并无通谋为由,试图否认共同受贿的故意来为自己脱罪。作为一种新的受贿犯罪形式,特定关系人的参与使得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控制。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并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特定关系人受贿案件存在的争议问题加以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