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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马锡五审判方式”重在强调法院以调解解决纠纷,提高法院案件审理质量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的工作理念,是司法部门落实“司法为民”.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随着“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开展,如何真正践行“司法为民”在全国掀起了讨论热潮,在新形势下探索审判工作新路子的需要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又推向风浪尖口。如何通过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让“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主流的“辩论式”审判模式中得以创新性运用与发展,使其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主流,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就亟待进行深入研究。文章首先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源流视角入手,探讨了其内在演进规律,尤其是深入挖掘了其发展的内因和外因:法律制度发展的外因一般与当时的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亦需要构建符合其大致方向的审判模式。马锡五所处的抗战时期的边区,社会极端动荡,各类矛盾错综复杂,边区亟需一种新的司法制度来稳定政权,并凸显边区的正当性和优越性;同时,马锡五作为边区一名兼职法官,其审判方式在当时陕北这样一个天时、地利、人和俱备,人才荟萃之处能够脱颖而出,关键在于其契合了陕北的实际,并能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解决纠纷,为群众所乐于接受,其审理的如“华池县刘巧儿婚姻案”、“曲子县苏氏兄弟谋财杀人案”等几起比较有影响力的案件,都受到了边区群众的好评,其独特的个人工作风格亦得国统区的肯定,并向全国传播,这对于当时急需群众支持,期望实现政权正当性和权威性的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马锡五审判方式随即得到边区政府的大力宣传推广,并在建国后经历兴衰起伏也就成为必然。在理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发展规律基础上,文章又通过理论联系实际、例证法等方法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本身对当今司法实践的价值与存在的缺陷作了深入分析,在提炼马锡五审判方式符合时代特征的审判精神的同时,指出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生俱来的内在缺陷和其与现代民事诉讼主流发展方向脱节的审判制度。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文章在肯定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价值的同时,从两个方面提出了马锡五审判精神与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融合。一是调解制度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提倡的调解不仅仅是传统调解的简单延续,实际上已经改变了调解纠纷的传统方式,重新界定了调解的身份和作用。尽管它不是尽善尽美,仍然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调解方面有着重要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倡导的“携卷下乡”、“到田间、地头处理纠纷”的办案模式虽然已经不完全适用于面临“诉讼爆炸’的现代司法实践,但却为“亲民办案”、“司法为民”提供了新的思路,也为我们引进、建立ADR(替代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实践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