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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求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过程,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经过长期的谈判,1997年12月11日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为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义务,《议定书》引入了三大灵活履约机制——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及清洁发展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是唯一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履约机制,该机制通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输入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来实现双重目标,被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机会和作用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等研究已在国内展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业已出台,许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已在我国相继运行。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制度仍比较单薄,尤其缺乏具体的、富有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本文已在研究国际气候谈判和清洁发展机制运行法则的基础上,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实施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如何完善。第一章“《京都议定书》及清洁发展机制的法理基础”阐述了一些基本问题具体包括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谈判及《京都议定书》的产生、清洁发展机制定义和前景及清洁发展机制对我国的价值。第二章“清洁发展机制基本运行规则”以《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大会相关决议的规定为基础,具体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的运行法则。包括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成立的要件、项目的参与方及其主要职责、项目客体及项目周期。并简要论述了CDM项目在我国的基本情况。第三章“中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现状评析”介绍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首先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阐述了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实施的法律现状及其不足。第四章“完善中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措施”结合第三章的分析及世界范围内清洁发展机制的运行现状、以“后京都时代”为出发点,提出了几项清洁发展机制的完善建议。一是完善中国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措施,具体包括完善清洁发展机制可持续发展、温室气体减排及改善科技发展及立法的法律环境;二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体系,保障和推动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