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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支付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发达国家盛行已达半个多世纪之久,并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逐步引入我国。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证监会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执行,都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然而,我们还需要认识到,股份支付应用的越广泛,就越需要良好的规范指导其应用。本文以规范研究为主并结合案例分析的方式对股份支付相关会计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对股份支付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有所帮助。全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并对国内外有关问题的研究情况进行了概述。其中,国外研究情况中重点关注了对FASB修订SFAS 123的研究,而对国内的研究情况做了相对广泛的介绍,包括理论的研究、实证的研究以及针对准则的研究。这一部分的最后概括了文章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指出了本文的贡献和不足。第二部分股份支付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的是股份支付的概念,将本文研究的股份支付界定为,“企业为了获取员工提供的服务而授予其权益性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性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一种交易或制度安排”。接着,对股份支付进行了分类,按结算方式划分为权益结算、现金结算和具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支付:按权益类型划分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分别进行了介绍。在对我国股权激励实施的程序进行了梳理之后,对股份支付的会计问题进行说明。介绍了股份支付确认、计量、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指出本文所关注的重点问题。第三部分是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份支付的现状分析,首先对2006年~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在这一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会计处理中的不当之处。对这些问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具体包括:以海南海药、得润电子为例的股权激励费用在等待期分摊不恰当;以伊利股份、金发科技为例的“一次授权分期行权”问题;公允价值的计量问题;以中捷股份为例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会计处理问题;以及以鹏博士、康恩贝为例的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处理。第四部分主要根据第三部分进行的分析,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对《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了补充性完善。提出建议包括:明确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为授予日;明确股权激励费用的分摊方法;补充对“一次授权分期行权”的规定;细化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要求对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明确授予日年度取消股份支付计划的处理。另外,在准则之外提出了两点建议:补充对股权激励计划发布至实施时间间隔的规定;鼓励现金结算股权激励方式的应用。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进行了分析,其中对2006年以来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全面的统计。另外,通过对上市公司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案例分析,提出完善股份支付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建议。当然,本文研究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企业实务的股权激励要比准则规定复杂的多,并且由于笔者的理论知识存在一定局限,对问题的分析和建议难免出现瑕疵,需要在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