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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伴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应运而生,在半个多世纪里,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与共和国一起走过了曲折的历程,在城市管理的工作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诞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经过了三十五年曲折历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近十几年里,居民委员会在全国兴起的城市社区建设中充当主力并且更名为社区居委会,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探索做出了贡献,同时也因过多承担了政府工作而出现行政化问题。具体讲,社区居委会无论从人事、职能,还是在工作运行上都更像是一个政府组织,已与法律所赋予它的居民自治组织的性质不尽相符,而且还潜在着行政层级扩大化的倾向,这些问题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基层公共管理发展的需要。社区居委会行政化问题是一个长期形成的社会问题,其成因主要来自法律方面、政府方面、居民和社区居委会自身的原因。社区居委会行政化问题出现在我国社会转型当中,折射出政府改革和居民委员会自身的深层问题,成为影响居民自治组织发展的主要原因。尽管有很多现实问题一时还难以克服,但是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社区居委会行政化问题须逐步消除,居民自治组织应更多地依法发挥作用。笔者通过参与调查研究并查阅资料,分析了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的历程以及社区居委会行政化的成因,对解决社区居委会行政化问题的途径进行了探讨。认为,可以通过法律保障、政府依法治理和居民自治功能回归三个方面的努力对社区居委会行政化问题加以解决,保证社区建设和居民自治组织依法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