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从传统的合同领域扩展至其他领域,其中在夫妻财产冲突法中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是近年来各国及国际冲突法立法的新趋向。与此同时,冲突法研究领域也逐渐将关注重点从意思自治的扩张转向意思自治的限度。然而,不同的私法领域由于存在相异的价值位阶,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自治的程度和范围不尽相同。与合同法律关系相比,夫妻财产关系归属于婚姻家庭法领域,与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关系更加密切,相应地,该领域的冲突法需要考虑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施加更多限制。我国2011年起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第24条将意思自治引入夫妻财产关系,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限定。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冲突法中围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相关规定“开放有余、限制不足”,各条款规定较简单原则化、欠缺可操作性,部分条款中重点词语语义模糊。相关立法之不完善导致其在司法适用中问题丛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通过检视法律规则的司法实践,可发现法律规定之罅隙,助益法律之完善。对于上述问题,本文力图证成:我国夫妻财产冲突法中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度的规定存在不足,各具体规则在立法上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求得更好的司法效果。因此,本文首先从我国夫妻财产冲突法之司法实践切入,通过分析相关裁判文书,归纳《法律适用法》第2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具体案件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其次,从理论角度出发,探讨在夫妻财产关系领域需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理论基础;再次,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冲突法中意思自治之限度规定,评析其立法特点和成功经验,并为本文最后一章——我国夫妻财产冲突法的完善——奠定比较法基础。具体而言,本文基于实证分析方法和比较法方法对核心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我国夫妻财产冲突法中意思自治条款的司法实践”是对我国相关法律条款之司法适用情况的呈现,也是本文研究的立足点。笔者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来的相关裁判案例进行统计分析,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发现,我国夫妻财产冲突法中的意思自治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四方面问题,分别为:夫妻单方选法效力认定问题、当事人选法方式认定标准、选法时间延后对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夫妻财产中涉不动产案件的识别问题。司法实践之困境反映出我国相关立法之不足,尤其体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关规定“开放有余、限制不足”。第二章“夫妻财产冲突法中意思自治之限度的理论依据”是全文的理论支撑。笔者结合夫妻财产关系区别于合同关系之特性,总结出在夫妻财产冲突法中需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理论基础,包括体现私法自治理念与自由的相对性、反映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交易安全与促进实体法与冲突法的协调统一、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第三章“夫妻财产冲突法中意思自治之限度的域外立法”,运用比较方法对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冲突法进行比较分析,对应第一章中我国夫妻财产冲突法存在的问题,分析域外立法中相应的规则。第四章“我国夫妻财产冲突法相关规则的完善”,在综合考量我国相关条款之司法困境、限制夫妻法律选择之理论基础后,吸取域外成功立法经验,对我国夫妻财产冲突法提出完善路径。针对我国夫妻财产冲突法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立法应当细化选法方式之“明示”要求;针对夫妻财产中的不动产问题,应当明确涉“不动产”案的识别,同时明晰“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内涵;在灵活规定选法时间基础上,应当有限度地承认当事人选法行为的溯及力;最后,我国夫妻财产冲突法还应增加第三人利益保护条款,力求保证对各方利益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