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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其实质是对网络游戏画面的开放传播以及使用行为,主要涉及游戏玩家、游戏设计师及游戏直播平台的利益。直播业的兴起颠覆了游戏产业的原有格局。其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在知识产权实务与理论界中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比如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能不能属于作品、未获得授权而直播他人的网络游戏画面是否侵权以及侵犯了何种权利等。被各大媒体视为“中国网络游戏直播第一案”的“DOTA2案”为理论界探索这一问题提供了真实案例,也凸显出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纠纷的难点和焦点问题。本文除引言、结语以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以“DOTA2案”为切入点,说明我国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问题研究的焦点和难点。第二章将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进行分析,经过梳理有关概念的关系,探究将网络游戏直播的核心——网络游戏画面视为作品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第三章论证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属于何种作品类型及著作权归属。结合国外司法实践和有关立法,分析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视为电影作品而不是多媒体作品、汇编作品、或其他作品保护的合理性。并且探讨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归属的影响以及权利定位。第四章以前文的分析为基础,提出完善著作权立法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著作权保护起到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