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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给付的兴起,相对人从行政机关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形愈发常见,而行政机关如何追回不当得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的缺失带来了现实问题:行政主体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时缺乏法律依据,只能类推适用民法不当得利的规定;界定返还范围时难寻标准;选择返还方式时面临两难。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求相对人返还,在欠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有违反依法行政原则之嫌;若行政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则面临诉请易被法院驳回且民事审判欠缺合法性审查等问题。这就倒逼我们仔细研究行政主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理论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究返还请求权的内在机理、返还范围以及实现方式,通过理论构建和制度完善反哺实践。公法上不当得利旨在矫正公法领域内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宪法保护公共财产、依法行政原则、禁止过剩给付原则等理论为行政主体行使返还请求权提供了正当性,其理论依据也为返还范围与实现方式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行政机关行使权利需要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及衡平法理,对相对人予以保护。我们可以借鉴民法不当得利规定,将返还请求权的返还标的定为原受利益和基于原受利益更有所得,界定具体返还范围时,可依据相对人的主观状态进行区分,恶意相对人需要附加利息一并返还,不能归责于相对人的不加计利息。若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可引信赖保护原则作为抗辩,无需类推适用民法中善意受益人免负返还责任的理论,因为该规定与公法已有的价值判断相抵触,而且返还请求权不只是行政主体的权利,也是其义务,不能被随意放弃。对于行政主体行使返还请求权的方式,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存在争议,焦点在于作出行政行为要求相对人返还抑或是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基于行政效率的考量和行政职能的要求,最具效能的行政行为应是行政机关的优先选择。综合参酌域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相对人构成不当得利,若存在法律授权或原给付基于行政行为作出,又或者双方处于特别权力关系时,行政主体可以行政行为的方式要求相对人返还。对于不能作出行政行为的,或者以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不当得利纠纷,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现阶段,适用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具有一定价值性与合理性,但还存在起诉易被法院驳回、民事法庭与行政纠纷难以契合等问题。实质上,选择民事诉讼,只是公法救济模式存在缺陷时,对现实的一种妥协,最终还需建立反向诉讼制度,将不当得利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畴。在平权行政的趋势下,反向诉讼制度具备理论基础和域外经验,在行政之债等特殊领域将起诉权赋予行政机关,有利于改善司法救济的滞后性,保护相对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