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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关系到国计民生,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一直起着重要的影响与作用,因此,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职责之一。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项创新,它是在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市场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应运而生的以盘活城市存量土地、实现城市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土地管理制度。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促进城市规划的合理实施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我国土地所有制不同于国外的土地所有制,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完善的模式,因此,土地储备制度作为新生事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尚未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成熟的理论体系。其本身在存在着各种法律缺陷,尤其表现在公益性用地与非公益性用地的收回方面。正是由于土地储备制度的不完善,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出现了很多损害原土地使用人利益的强制性土地收回行为。我国相关的土地法律规定只有出于公益性目的政府才能行驶强制收回国有土地行为,这一规定与土地储备实施的现实行为存在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本文提出了建立城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回购制度,把公益性目的的政府国有土地收回行为从非公益性目的政府土地收回行为中分离出来,以规范政府的土地管理行为,合理限制政府的权力。本文首先对我国城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回购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构建城市公益性建设项目土地回购制度的理论依据,然后明确城市公益性土地回购的法律属性、目标、原则,提出实施土地回购的具体实施模式,以及分析建立土地回购制度的关键。最后对土地回购价格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