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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银行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它在经营活动中需要承担各种各样的风险,正是因为这些风险的存在,才使得有必要对银行进行监管,而跨国银行风险的特殊性才使得我们有必要采用并表监管原则。跨国银行的特殊性在于现代跨国银行奉行全球战略目标,在世界各地广设经营机构,并通过各种经营网点从事纷繁复杂的业务活动,一个分支机构如果出现大的危机,往律会危及整个跨国银行集团的安危。这就是说如果不对跨国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总体上的监督和评价,跨围银行所存在的风险容易被掩盖。而且跨国银行的风险具有很强的传导性,一个跨围银行的倒闭往往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倒闭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巴塞尔协议所确立的并表监管原则要求将母行和它的海内外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汇总起来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监管。并表监管原则的重要性日见突出,因此研究其中的法律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涉及金融和法律等各方面的问题,内容非常的庞杂,本篇论文将依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结合案例从法律的角度特别是国际法的角度讨论并表监管的问题。笔者的重点是想介缁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和欧美先进国家的做法,因为中国的并表监管的立法和实践由于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的工作在于借鉴和吸收。本文从跨国银行的风险和并表监管原则的产生、并表监管的性质和特征等基木理论问题入手,再结合具体的案例讨论并表监管的主体、内容和实施办法,最后讨论如何处理好母围和东道国间的关系,因为这一点是并表监管成功实施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