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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自2003年SARS事件之后成为我国社会和学术界议论、研究的热点。十余载过去,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可谓汗牛充栋,行政问责事件也层出不穷,但我国行政问责制仍未以完整体系进行构建,有关问责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多部法律、多种规定中,无法“拧成一股绳”。学术研究大相径庭,有关行政问责制的核心问题研究遇到了瓶颈,所以为我国行政问责制找到一个核心点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行政问责制的研究现状,并列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首先厘清行政问责制涉及的基础概念,包括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的概念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及构成。第二章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以期达到以史为鉴的目的。第三章从我国行政问责的现状出发,归纳出我国行政问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第四章结合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和近年来我国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行政问责的重要文件,找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构建的核心点,提出开放式行政问责制这一设想并对其进行定义。第五章是本文的精华所在,即围绕“开放式”这一核心来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构建与完善提出可行建议,包括问责主体的多元性构建、问责客体的明确性构建、问责程序的透明性构建、问责法律的统一性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