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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夫妻作为社会经济交往活动的重要主体,广泛地参与到生产、经营、理财、消费等活动中,向他人举债的现象非常普遍。举债行为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利益,更涉及与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夫妻债务问题因此产生。认定一项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面临着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权两者之间的冲突。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认定及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债务推定规则,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施行以来,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有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条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在法理方面,该规则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日常家事代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等一些现行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相冲突;在现实危害性方面,过于偏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利益失衡;容易引发恶意举债或虚假诉讼,侵害非举债方合法权益;举证责任由非负债方承担,明显不合理,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为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使夫妻各方对债务的清偿责任更加具体明确,实现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权与债权人的债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交易安全提供更为周全灵活的法律保障,本文第一章简要分析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第二章剖析了我国现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规定;第三章深刻分析了审判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夫妻债务推定规则存在的缺陷,阐述存在的法理冲突和现实危害性;第四章对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提出了一些浅薄建议,包括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实行夫妻财产债务约定登记制、建立分居债务制度、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等。希望能通过这些方式解决夫妻债务认定难题,以应对纷杂复杂的婚姻家庭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