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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事实是哲学家约翰·塞尔(1)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为了回击社会学上的反实在论的观点,他把制度事实与原始事实做出区分。原始事实独立于人类的态度和情感而存在,它强调物质的客观实在性。而制度事实是规范界定下的事实,同时它又具有目的性和价值性因素,是一种与人类实践有关的事实。在法学领域最早使用制度事实概念的是制度法学。制度法学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本体论观,认为法律是一种制度事实,它同时包含着价值、规范和事实三方面因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诞生以来就不断遭到来自法社会学、自然法学等学派的攻击和批判,在多方的指责之下,经由几代法学大家发展完善起来的分析法学逐渐暴露了其理论缺陷。在这种背景下,为了给深陷困境的分析法学找到新的理论出路,作为其阵营中重要一员的制度法学提出了制度事实的理论,并以制度事实作为其理论的奠基石,综合运用分析实证、社会实证和解释学的方法来获得法律知识,成功的实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沟通。因此制度事实是制度法学的核心概念,并在其理论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本文的结构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前人相关的研究成果等内容。第二部分是制度事实范畴研究。本部分首先通过对制度、事实等概念的厘清,分析并界定了制度事实的涵义;其次,对制度事实的起源和发展做了历史上的动态考察;最后,对制度事实与法学中的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法律事实做了重要的对比分析。第三部分是制度事实对制度法学的法律本体论观的贡献,制度法学相对于以往的分析法学,提出了一种更接近于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律本体论学说,认为法律就是一种制度事实。显然,制度事实理论对制度法学提出这种新的法律观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第四部分阐述的是制度事实理论对法学方法论的贡献。方法论和本体论是相紧密联系的,正是制度事实本身所包含的价值、规范和事实的属性,决定了制度法学能够在其理论分析中综合的运用分析实证的、社会实证的和解释学的方法。第五部分是制度事实理论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如何在做到既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又能够使老百姓自觉的遵守法律,这是摆在我国法治建设面前的难题。制度事实理论既关注法律制度的规范方面也关注法律制度的现实方面,而且还强调制度背后的道德和价值因素,实现了“三位一体”。因此,笔者认为制度事实理论能够很好的解决目前我国法治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