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限责任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股权对外转让中,公司内部非转让股东较公司外第三人于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拟转让股份的权利。学界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认定存有争议,将其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形成权,不仅有助于商事法律经济效益原则的贯彻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还可以使该法理在逻辑上更为自洽。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是该制度的核心,但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为法官更准确地适用公司法第71条提供了指引。本文在结合各国相关学说的基础上,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文作为教义学分析对象,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方式、行使期间以及行使中的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力图明晰争议、明辨优劣,将原则性的规定转化为技术性的操作规则。 本文第一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作出梗概。首先对概念内涵及发展脉络进行简要介绍。其次,从七个方面对该制度的特征作出归纳,并从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三个学科的视角分析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充分说明该制度存在的意义和追求的价值。最后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对于该制度性质的界定,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请求权说、期待权说、形成权说三种学说观点。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相关规定的考察,得出将该制度的性质认定为一种特殊的形成权更为适宜的结论。第二部分着重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要件进行剖析。主要包括行使主体、条件、方式和期间四个组成部分。其中着重对行使条件中的“同等条件”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三部分对行使程序中所涉及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分类解读。第四部分则在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中的救济问题作出归纳。文章最后一部分主要针对前文所述的行使程序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对行使条件中的“同等条件”进行了深化理解。对于行权方式的完善而言,提出应原则上否定默示行权法律效力的建议。同时对行权期间的合理长度作出了反思,提出了以实践情况为标准的动态行权期间理论。最后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救济程序的瑕疵作出剖析并提出完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