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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也称履行不能、客观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已经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其自身没有剩余财产可以被执行,或虽然还有部分财产,但该部分财产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处置,法院使用了全部合法手段也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执行不能既是法院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其成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社会因素,也有当事人自身的因素。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执行不能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当事人必然承担风险、法院的财产查控手段不足、执行案件的数量大量增长、对诉讼保全认识不够,采取措施不到位、存在社会弱势群体。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执行不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必须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二是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是执行标的一般是金钱债权,四是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通过对比域内域外关于执行的立法和实践,不难看出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用完善的破产程序作为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这种方法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社会体制与外国并不一致,在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上还是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我国现阶段民事执行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为:迅速、廉价、适当。其本质特征还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安定。执行法院应当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遵循诉讼风险分担、法律程序的时限性以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及时终结执行程序,将司法资源用于其他的执行难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前司法实践对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和司法救助三种处理方式。可以预见的是,即便通过以上措施,加强在立案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疏导,在执行过程中强化各种执行措施,执行不能的案件依然还会存在。执行不能案件的长期堆积也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对执行不能案件退出和救济机制的探索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