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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性质认定在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既有学者认为这是想象竞合犯、也有学者认为这是法条竞合犯,还有学者认为这是结果加重犯,另有学者认为是转化犯。本文认为,前三种观点都未能准确概括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性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符合转化犯的概念与特征,应当属于转化犯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转化条款属于注意规定,如果将过失致人死伤的情形也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客观归罪,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转化罪的主客观犯罪构成才能转化定罪。聚众斗殴罪转化犯认定的难点在于转化主体范围的认定,无论是“全案转化说”还是“部分转化说”都不能准确概括转化的主体范围,只有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责任主体才能转化定罪。在认定转化主体时,首先要确定是否能查清直接致害人,在能查清直接致害人的情况下,还要明确直接致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在无法查清直接致害人的情况下,还要看是否能查清共同致害人,不同情况下的转化主体不同,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显然,是否属于转化犯,确定判断标准尤为重要,聚众斗殴转化定罪必须满足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其中,客观方面具体体现为转化行为发生在本罪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超出一般斗殴之外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行为,斗殴过程中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重伤、死亡的结果与暴力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存在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主观故意发生了转化,由聚众斗殴的故意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故意。另外,“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不仅限于对方人员。因斗殴而致己方人员或者案外人员伤亡的,按照刑法“认识错误”“打击错误”的原理来处理,不影响转化定罪。至于一方转化还是双方转化的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共同犯罪理论,斗殴双方对于同一对象的重伤、死亡结果不可能存在共同故意,因而在转化犯范围内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只可以对致害方进行转化。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伤的情形,只有通过适用转化条款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方能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完整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