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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赔偿法中,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决定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是国家判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与依据。同时,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也具有一定的基石作用,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认定程序、举证责任分配等诸多方面形成的必要前提。本文首先阐述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之法律界定、类型及其功能。接着,通过对比分析各国现阶段国家归责原则,总结当前国家归责原则发展特征及趋势。之后,结合我国新旧《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分析当前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发展的特征以及现存的弊端。一方面,我们肯定新《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成就,其成功完成了由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向违法、结果二元归责原则体系的转变。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突破了之前十多年来适用的单一归责原则的模式。在条文第二款中,删去了“违法”二字,摒弃了违法归责原则长期统领一切的局面,并在分则中新规定了适用结果归责原则的侵权情形,从而构成了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的二元体系。但另一方面,本法并没有在总则中规定哪一归责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只能从分则零散的规定情形中判断出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使得了归责原则构成框架变得模糊。此外,现存的瑕疵还包括立法行为赔偿、公有公共设施赔偿、自由裁量权等一直被学者热议的特殊侵权情形。无论是新《国家赔偿法》还是旧《国家赔偿法》皆未将上述问题的归责原则适用问题纳入其中。最后,本文就当前我国归责原则所存在的瑕疵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在以救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免受再次侵害的前提下,尝试构造以过错归责原则作为一般性,基础性的归责原则,并以违法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瑕疵归责原则等作为辅助归责原则,即形成一个多元化的国家归责原则体系。这不但顺应了当前多元化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趋势,更利于最大限度地达到救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完善国家赔偿责任相互统一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