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险公估人作为一种中介组织,它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大支柱,在保险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展我国保险公估业是极为必要的。首先,保险公估人的存在是完善保险市场体系的需要,是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要求和产物;其次,是保护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正当权益、化解或减少保险纠纷的需要;再次,是降低保险成本,扩大承保市场,促进保险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保险市场适应竞争环境变化、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所以,为了加快我国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的能力,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和成熟便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条件。但是与其他保险中介相比,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业还存在发展滞后、市场主体缺位、市场秩序混乱及技术水平低下等问题。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社会认知度很低。很多保险市场主体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认识到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真正地位和作用,不懂得通过委托保险公估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保险发展的历史原因和保险公司现有运作模式的缘故,很多保险公司大而全,他们更愿意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请公估人来开展理赔工作。保险公估人与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市场之间存在矛盾,致使我国的保险公估人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这些因素均成为目前制约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瓶颈。按照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2005年以后我国应全面放开保险中介市场,在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外资保险公估机构的进入会对我国的保险公估业造成很大的冲击,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必将迎来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时代。要提高自身实力,应对激烈的竞争,公估人自身的发展壮大固然重要,但是其外部的社会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也会成为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健全而适当的法律制度会较好的保障保险公估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稳定,为保险公估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和制度保证,所以如何从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