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银行自从1995年在美国兴起以来,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网络银行是传统银行业借助于网络信息技术手段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仍属于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网络的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效率等特点,使得网络银行在与传统银行的竞争中具有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从长期来看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又由于网络发展中面临的技术约束等问题而使得网络银行的安全性遭到人们的普遍质疑,这又从根本上制约着网络银行的长远发展。因此,如何防范与监管网络银行运营中的各种风险成为保障网络银行安全运营的首要任务。笔者主要是从法律监管的视角探寻对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路径,以期从法律的层面上为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行建立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本文主要从分析网络银行的风险及其成因开始,在对网络银行运行各个环节的监管研究的基础上,比较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和巴塞尔委员会的先进经验,指出我国现阶段网络银行法律监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粗浅建议,以期对我国网络银行法律监管的完善有所帮助。本文主要采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文献整理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和交叉学科的研究手段,对网络银行风险法律监管的问题进行研究。笔者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五章提出的完善我国网络银行风险法律监管问题的对策。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网络银行风险的现状、类型并分析出现这些风险的原因。主要分析了网络银行面临的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这四种风险的表现及其成因。第二章首先分析了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理论依据,认为对网络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是经济学上的“市场失灵”理论,在此基础上,从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审慎经营、市场退出三个环节分析研究网络银行的监管对策。第三章是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主要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模式。第四章是对我国网络银行风险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网络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的不健全,二是监管目标缺乏对客户利益的保护,三是我国的监管主体体系还不健全。第五章是针对第四章中提出的问题,尝试着给出笔者认为可行的解决路径。认为解决我国网络银行立法的不健全主要应确立明确的立法目标、提高关于网络银行立法的层级、完善现有立法中的模糊性规定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并加大立法力度,针对立法空白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对客户利益的保护方面,一是要注重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借鉴欧盟委员会的先进经验,二是限制网络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中对双方责任的不当分配;解决我国监管主体体系不健全方面,一是要构建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二是要加强行业自律协会的建设和社会监督主体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