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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制度源自于康孟达契约,在融合了隐名合伙制度的基础上进而发展为今天的隐名股东制度。由于隐名投资所涉及的相关复杂法律问题未加以界定,再加上其有效性解释和法律构造问题也没有在学术和制度建设上得以解决,隐名投资制度始终停留在被法律确认和容纳的重心之外。虽然学界对隐名投资的存废等问题存在着争议,但是隐名投资已在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形式中广泛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健发展和隐名投资制度在各类企业形式中被广泛的适用到现实生产经营之中,可以看出,社会生活中的纠纷类型会随着财产形态、社会观念和人们的合作方式不断地得以扩充和发展。正因如此,因隐名投资而引发的问题也开始大量显现。据相关资料的不完全统计情况,隐名投资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领域所显示出的问题尤其值得引起人们的注意。随着国企公司制改革、公司注册等不断放松,再加之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等一系列经济政策的推动,公司数量以每年百万计的单位数在不断增加,股权作为一种财产形态,正逐渐在我国社会财产的各种形态中发展为占据一席重要之地的重要形态。现如今各级法院在处理隐名投资问题时困难时常显现,其原因可归结为:(1)我国对公司投资是以“显名”为基本要求的;(2)《公司法》针对隐名投资问题虽然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司法实务中对此问题的解决各有不同,各地法院对其裁判不尽相同。以上原因导致的两个极其重要,也是本文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一是在隐名投资中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以及如何化解矛盾冲突的问题;二是伴随着新公司法解释的发行,隐名投资中相关主体以及第三人的保护的问题。通过结合其他部门法的相关理论,实现各部门法律间的融会贯通正是本文所追求的现实价值。以此为点,本文将分别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别进行论述隐名投资法律问题研究,结合信托法相关理论进行考察。本文分为五个模块:第一模块主要是分析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此,分析隐名投资这种特殊股权结构安排所带来的一些列问题;第二模块主要是分析隐名投资人、名义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内部关系,通过分析隐名投资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来明晰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模块主要分析隐名投资人、名义投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外部关系,通过此模块的分析,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才算完整。在此模块笔者对其进行了更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对上文中的内部关系也是加以总结。第四模块主要是论述隐名投资的相关纠纷以及解决机制,这是文章解决问题的方法论,通过上文的论述,在此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第五模块论述了完善隐名投资的相关建议,采取何种方法才能实现该制度最大效能。最后是笔者对隐名投资问题的感触和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