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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典型劳动关系并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非典型劳动关系应运而生,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因其自身的特点与优势更加吸引用人单位,伴随而来的是非正规就业人群的规模日益壮大。但与非典型劳动者人数的增加相比,该种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不同的非典型劳动关系面对着不同的待遇,有的非典型劳动关系被视为劳动关系,有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则被视为民事关系。而且即使被纳入到了劳动关系之中的非典型劳动者,也面临着迥然的对待。问题的出现必然要求进行解决,但是解决的过程不是靠一个国家自己就可以的,任何法律的制定是需要通过借鉴与吸收国际经验来完成的,放眼国际社会,国际劳工组织从八十年代就开始了规制与保护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历程,其从分别规制走向一个体面劳动的历程值得我国学习,同时各国目前的规制方式中也有很多适合我国借鉴的地方。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介绍学术界对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态度并列举了目前学者提出规制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代表方式,笔者根据各位专家前辈的观点提出自己对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看法并提出规制方式;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法的研究,主要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对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规制历程以及具有代表性国家目前的规制方式,希望能够从中得到一定的指导,将国外的先进经验移植到我国的立法之中;第三个部分是反观国内,介绍目前国内在立法上对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保护方式与规制目的,并指出目前这些方式中存在的问题;第四个部分是根据国外的经验,以及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非典型劳动关系对于我国是有极大意义的,其可以解决我国这个就业大国的就业需要,所以应该对其予以重视,同时也应该更好地保护非典型劳动关系之下的劳动者,不可以让他们沦为“二等公民”。首先在劳动基准上将非典型劳动关系与典型劳动关系等同对待;同时在规制方式上应当将典型劳动关系弹性化,以减少其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摩擦,以达到建立一种双向规制方式的目的;最后在社会保障方面加强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关注,在各个方面给予对非典型劳动者的底限保护。希望笔者的这些建议希望可以在规制非典型劳动关系上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