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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研究WTO协定等条约或法律文件框架下的过境货物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以欧盟法及其实践为例。引言界定了研究对象,强调应注意“过境货物”定义与海关实践的衔接问题,同时明确研究思路。正文共四章,最后是结论。第一章探讨多边条约框架下有关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第一节梳理了GATT第五条关于过境自由的规定;第二节重点厘清TRIPS协定边境措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由于WTO成员“无义务”对过境货物适用边境措施,因此TRIPS协定第四节各条款未考虑到过境货物的特殊性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第三节简述TRIPS协定生效后的有关边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若干新发展。重点分析了《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合法性问题及其带来的挑战。第二章先探讨了WTO协定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法律的关系,进而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考察欧盟法下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重点分析了欧盟《关于海关就涉嫌侵犯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采取行动和措施的第(EC)1383/2003号理事会条例》在TRIPS协定下的合法性,指出其中的简易程序不符合TRIPS协定第五十五条,并对晚近的欧盟相关立法的修改提案作了评述。第三章首先梳理、评述了海关执法与法院司法实践中涉及普通过境货物扣押的五个典型案例,对案件中的两大共性问题展开详细分析:(1)过境货物是否“过而不入”;(2)司法实践中的“生产假设”理论是否合法。然后本章重点评析了通用名药品扣押的典型案件,指出通用名药品相关的三个认识误区,论证了欧盟对通用名药的扣押违反了TRIPS协定。第四章在前三章基础上,探讨一个合法合理的边境措施的六大原则性要求:(1)尊重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知识产权保护利益的平衡;(2)应认识到学理定义与海关具体实践之间的衔接;(3)恪守TRIPS协定的强制性要求是底线;(4)各国应本着谦抑的态度竭力杜绝将通用名药品被海关误判为假冒药品,以确保通用名药品过境通畅;(5)发展中国家应研究如何在国内法设定更加细致但又不失灵活性的的操作指引,以更好地规范海关自由裁量权;(6)应基于所侵犯的权利种类不同进行区分对待。第四章还从企业、政府和国际三个层面探讨了我国的应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