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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虽然允许各国为了动物保护而进行贸易限制,但因缺少对动物福利标准及程度的规定,且对成员可否利用WTO协议的条款证明其动物福利措施属于合法限制进口贸易的例外也无明确规定,导致个别成员打着保护动物的“幌子”限制进口贸易。但通过对DSB就“海豹案”裁决的分析可知,首先,动物福利属于GATT1994中的“公共道德例外”条款调整的目标,当动物福利壁垒所追求的动物福利目标具有一定必要性时,可获得初步的合法性,若也符合GATT1994第20条序言的“非歧视的”要求即能获得最终的合法性。其次,只有采取与产品特性有关的PPMs的动物福利壁垒才属于TBT协议调整的范围,而与产品特性无关的PPMs在威胁到全球的生态环境资源时,进口国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并以GATT1994第20条(b)款和(g)款作为非歧视义务的例外。最后,对于进口禁令、强制标签和自愿标签制度三种贸易限制措施,TBT协议只调整符合“技术法规”三要素的进口禁令和影响产品特性的强制标签,对与产品特性无关的强制标签不一定调整,对于非强制的自愿标签则不进行调整。而我国针对他国不合法的动物福利壁垒,需寻求国际及国内的应对措施,以改善出口的国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