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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送达是指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将有关仲裁文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仲裁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以便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及时了解仲裁信息并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仲裁文件的送达是顺利进行仲裁程序的基础,关系着其他仲裁程序的启动,对仲裁庭和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仲裁文件送达的最直接功能就是通知,而能否得到适当通知已经成为各国法院裁定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重要理由。《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列举的一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中即包含“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绝大多数国家的国内仲裁法也均作了类似规定。但是,仲裁界多数学者将精力过多的投注到了仲裁实体问题的研究上,对于仅属于程序保障的文件送达,学者们似乎忽略了,于是,我们不得不强调其重要性。本文共设三章,在综合运用法解释学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等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系统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文件送达制度。第一章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文件送达的基本理论。首先,对仲裁文件的送达这一概念及性质进行了界定,对其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意义进行了讨论;其次,阐述了仲裁文件的送达与正当程序原则的关系,仲裁文件的适当送达是仲裁正当程序原则的必然要求,送达制度就是实现当事人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享有的重要权利——陈述和申辩的程序保障;再次,在比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上,提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文件送达方式不能照搬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第二章论述国际商事仲裁文件送达的适当性标准。在对适当性作宽松解释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仲裁文件送达的适当性主要包括主体适当,被送达文件所载内容适当,送达方式适当。本章是论文的重点部分,既列举了各国仲裁法和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更是穿插了典型的国际国内案例进行了论证。第三章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文件送达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利弊,针对我国《仲裁法》的立法空白提出了立法建议。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程序中相关文件的送达作出了很笼统的要求,对于如何送达,怎样为送达有效,《仲裁法》只字未提,这不得不说是法律规定的空白。而我国各仲裁规则对于送达方式的规定也不统一,有的送达方式还带有明显的民事诉讼送达的色彩。因此,有必要借修改《仲裁法》的契机将仲裁文件的送达方式纳入进去,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以便于各仲裁机构依法修订自己的仲裁规则,达到逐步与世界主要仲裁规则同步。最后,对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文件送达制度,本文还以法条的形式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对这一制度的改善与重构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