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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农民需要增收、农业需要转变发展方式,农村土地的隐藏价值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新型经营主体流入农村。农业的发展方式必须向其他国家集约化、现代化的模式靠拢,才能在竞争中有较强的竞争力,目前农户单独经营的模式显然难以符合要求,新型经营主体的流入则可以解决这一困境。同时农业发展的目标除了促进经济发展以外,更需要为农民谋求更多利益。通过信托为受托人即新型经营主体创设经营权,委托人自己仍保留承包权,以实现农民不一定要从事农业生产,从事农业生产的不一定是农民,但同时农民又能够从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中获得利益这一目标。本文将土地流转的实际与信托的基本原理相结合,共分为以下四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对三权分置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从201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即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开始,连续几年中央发布的一号文件都是与农业有关的,足见农业的重要地位。中央提出的三权分置政策,既满足在保障权利的前提下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又能实现新型经营主体流入农村、带动农业发展的目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前期探索及原因。通过分析现有流转模式的不足以及信托固有的优势,论证在既定的路径之外,将信托制度引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一种有益的创新方式。同时各地开展了多样化前期探索实践,也为后期分析如何引入信托提供了实践支撑。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构成。从主体而言,委托人应该是农户或者经农户自愿委托的集体经济组织;专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最佳选择;为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实际上最终是为了保障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利益,在农户为委托人时,宜设定自益信托,在集体经济组织为委托人时,宜直接将农户设定为受益人。从客体而言,土地经营权是信托财产。从内容而言,根据流转的特点,分析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制度的运行机制。具体探讨如何实现三权分置,如何将三权分置上升到法律层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应采取要式主义,信托文件的成立与生效关系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成立与生效。信托的实质是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既然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的登记就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而不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并且在登记时不仅要登记信托这一法律关系,更要登记信托财产,以明确权利的归属。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信托文件有明确约定时,可以对信托财产管理办法等事项进行变更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