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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罚在我国执法、司法实践中有广泛的适用,是对人们生活有重要影响的两种制裁方式,但二者在衔接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衔接不畅的情况,进而导致法律问题的产生。我国往往把量的差异作为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标准,这样很可能会导致二者在界限上的重叠,当同一违法行为既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又违法刑法规范时就会出现相关处罚在适用上竞合的现象。行政处罚和刑罚衔接的理论基础是界限上的重叠性和适用上的竞合性。二者在衔接上应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和合并适用原则,保证相关制裁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公平、正义。研究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不仅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还有利于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更有利于保障人民切身利益。考察我国的法律实践,行政处罚和刑罚衔接在立法上、程序上和适用上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这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指明了需要努力的基本方向。首先,在立法方式上,我国采用的是附属的立法方式,虽然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缺陷,但是目前该模式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本文指出可以在现有立法模式下改原则性规定为援引性规定的建议。在立法内容上,罚款和罚金的处罚轻重不协调,罚款的数额一般远远高于罚金,这样罚款在折抵罚金时也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建议应协调处轻重幅度使罚金的下限高于罚款的上限。其次,在衔接的程序上,案件移送的标准一般标表述为“涉嫌构成犯罪”,这个标准太高几乎是立案的标准,另外,在双向移送程序中,接受移送案件的刑事司法机关无论是否做出立案的决定,都有义务书面反馈给先前移送的行政机关,但是却没有规定法院判处刑罚后的反向移送问题。所以在衔接的程序上应降低案件的移送标准并完善双向移送的程序。第三,虽然在理论意义上应坚持刑事优先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却是既存在先刑后行,也存在“先行后刑”的情况,为因应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在制裁内容发生竞合需要选择适用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处理,本文对这两种不同情况下如何有效衔接做了具体分析。在衔接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等条件成熟后,把具体的规则通过单行法的方式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