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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们要面对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大的现状。土地征收就成为扩充土地的一种基本形式。征收土地是对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的限制,因此对于土地征收制度,各个国家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各国法律中均有相应规定。虽然法律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是以“公共利益”为征收目的的前提条件是每个国家所一致认同的。我国并未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清楚的规定。我国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公共利益界定”的范式有助于帮助我们日后对“公共利益”的立法界定。本文分五部分撰写,第一章写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和创新点。从纵向和横向,各个方位对有关“公共利益”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剖析。该部分阐述了界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考察国内外公共利益的研究现状和公共利益界定对实际生活的影响得出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时可行的。第二章撰写我国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与相关概念之间的比较。笔者从公共利益的内部属性和我国目前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现状入手,对公共利益的含义和特征做了明确的剖析,并与相关概念做了比较,得出公共利益界定的原则和一般标准,包含了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使公共利益的含义更加明确。第三章是对我国公共利益界定的历史进行研究,想从历史发展、基本国情和时代特色中寻找公共利益界定的突破点。并对我国公共利益界定现状进行了研究和分析,通过和实践相结合,总结出我国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存在的几点问题。第四章和第五章是笔者写作的重点章节,第四章将我国现有的和公共利益相关制度与世界上公共利益制度比较完善国家规定的制度进行比对,找到适合本国发展国情的相关制度,进行吸收、升级和内化。本文第五章对完善公共利益制度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构想和完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主体,要细化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确定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对“公共利益”进行程序法上的设定,如:完善土地征收中公告制度;构建正当参与的听证程序;明确土地征收中的诉讼程序和司法审查程序;完善公共利益的监督保障机制。从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利益”界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