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中的外来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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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实践中普遍存在引用外来专业意见的情形,笔者以法医临床鉴定中引用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实证数据说明外来专业意见在司法鉴定活动中的普遍存在,总结认为,外来专业意见是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鉴定人因专业知识或特定经验的不足,求助于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而提供的专业意见。研究外来专业意见是尊重科学、实事求是态度的体现,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有利于发挥科学服务司法的积极性。外来专业意见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司法鉴定型与非司法鉴定型、依赖型、相当型及辅助型、知识型与经验型、检验型与检测型。外来专业意见依附于司法鉴定活动存在而存在,是内置于司法鉴定程序里的子程序,外来专业意见与一般专业意见的区别是为司法活动服务,外来专业意见与司法鉴定专业的知识体系不完全重叠,具有专业外来性,其知识体系更广泛,外来专业意见由意见提供人独立提供,不受非业务因素干扰。外来专业意见与会诊鉴定意见、技术审核审查意见、非司法鉴定专业意见有相同点,容易混淆理解,应注意区别,意见提供人与鉴定人助理、技术调查官、技术法官也有相同之处,应注意身份区别。外来专业意见生成程序由鉴定人决定启动,但需征得鉴定委托人同意。科学活动中争议理论客观存在,意见提供人独立自主工作,提供个人意见,不得为机构或他人意见所覆盖,这是保持公平公正的内在要求。执业诚信是意见提供人工作质量的基本保证,鉴定人对此有担保义务,回避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形式要求,鉴定人应积极筛除有回避身份的意见提供人,鉴定委托人也可以对意见提供人提出回避要求。鉴定人应了解外来专业的技术原理和实验方法,要筛除伪科学或假理论,鉴定人对意见提供人的业务水平应作事前了解,对经验型外来专业意见,应选配职业经验丰富,业内评价好的高年资技师。外来专业的大部分属于检验检测行业,质量控制是其输出数据或意见公正可靠的基本保障,可以使管理更加科学化、程序模式化、意见信服力增加,外来专业意见生成程序中要对人员资质、环境场所、方法程序、仪器设备性能、标准物质和试验耗材制定遵循文件和操作手册,还可以通过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的外控措施保持工作质量。外来专业意见须经鉴定人审查后才能采用,基于“捆绑关系”和责任承担转移的特点,鉴定人应尽审慎审查义务,审查意见提供人的资质水平、技术原理和方法的科学性、实验场所的环境条件以及设备的性能稳定性,其中对非标方法不应全盘否定,应尊重实务习惯具体分析。鉴定委托人对外来专业意见可以提出异议,认为存在操作不规范或怀疑意见偏差,可以要求鉴定人重新审查,也可以旁观审查过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强调庭审活动的亲历性,外来专业意见应在庭审中进行质证,目前对鉴定意见等科学证据的庭审质证虚化,这里面既有制度的设计缺位、专业人员业务自信不足等原因,也有物质补偿不到位、法官盲目的职业自尊的因素。司法界应去除对专业意见的盲目信任,制定专业人员的出庭规定,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参照专家辅助人制度,强化对外来专业意见的庭审质证。外来专业意见生成程序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为意见提供人和鉴定人,意见提供人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意见提供人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不成立,因为鉴定人与意见提供人属于技术咨询合同关系,意见提供人的加害行为与当事人的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被鉴定人中断,由错误外来专业意见导致的侵权责任由鉴定人承担。委托人对意见生成程序的启动与实施拥有知情权,并有权选择意见提供人,特定情形下还可以否决外来专业意见,当委托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也可以向鉴定人主张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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