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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托,完善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能够促进产业投资基金规范化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产业投资基金产生于金融创新过程中,在国外通常被称为创业投资基金。由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背景下产生并发展,法律对市场主体、资金来源等市场准入方面均没有明确规定。而近年来各种形式基金纷纷涌现,一些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并不顺畅,不够规范,隐含着风险。因此,强化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制定适当的市场准入制度,有利于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维护产业投资基金市场秩序的稳定。
论文从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界定了产业投资基金及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分析了我国构建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必要性;通过比较国内外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出在现阶段我国信用评价体系并不完善的背景下,构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准入制度门槛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既要鼓励发展,又要合理规制,应改变个案审批制,坚持以登记主义为主、审批主义为辅的原则,采取政府机构监管模式,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的监管权限。论文还从主体及资金两方面构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内容,重点提出了投资者准入条件应从资格和人数方面加以规定,明确了禁止违规资金进入市场以及外资和保险资金的准入条件,力求逐步建立我国统一的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以促进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