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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制度。对于软件业这样生产知识产品的产业来说,软件知识产权制度是这一产业能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制度之一,可以说,如果没有软件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现在模规的软件产业。而在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软件适用著作权保护制度。软件著作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同时也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就其财产权性质而言,软件著作权主要是私权,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本位的,而其垄断权的性质使得其不可避免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很大的影响。 正如同其它很多产业一样,软件业已经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垄断市场结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在软件市场中层出不穷,极大的破坏了市场竞争环境。而良好的竞争环境是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保证。但是,市场竞争主体对于竞争的态度却是矛盾的,一方面,他们希望有一个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他们又自觉或不自觉的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为自己谋取更多的市场优势地位。因此,仅仅依靠竞争,是不能形成健康的竞争秩序的。而反垄断法对于健康的竞争秩序的形成与保持则是不可或缺的。 软件产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多都与软件著作权的滥用有关,并且通常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结合在一起,既有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又有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且以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为主,常表现为一种产品的不可替代性、市场优势地位往往会加强其上、下游产品的不可替代性和市场优势地位,而相反,其上、下游产品的不可替代性和市场优势地位的增强又进一步强化这种产品的不可替代性和市场优势地位。这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置、加强应用程序壁垒或操作系统程序壁垒、利用OEM预装软件排挤竞争对手、歧视性的定价政策、搭售或捆绑销售行为、诱使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CP)采用只能在特定客户端上才能发挥作用的技术、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捆绑等方式。 滥用软件著作权以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现象之所以频频发生,既有市场原因、也有制度原因和技术原因。高度垄断的市场形态、部分软件产品的不可替代性、著作权制度与反垄断制度的脱节、著作权的垄断权性质、软件市场的多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