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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应用数学家和控制论专家札德(L.A. Zadeh)在《信息与控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模糊集合》的文章,提出了“模糊集合”的概念和理论。“模糊集合”理论一经诞生,便对语言学研究产生了影响,模糊语言学就是运用模糊集合理论对模糊语言进行研究的一门科学。在模糊语言学中,模糊限制语(hedges)是一个常用术语,该术语自从1972年被Zadeh提出后,国内外学者对模糊限制语的研究角度和研究范围也在不断发展。Lakeoff(1972)在他的论文《语义标准和模糊概念逻辑的研究》一文中,把模糊限制语定义为“把事情弄得模模糊糊的词语”。(a word or phrase whose job is to make things fuzzier or less fuzzy)模糊限制语在法律英语中十分常见,并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本文作者试图通过探讨模糊限制语在法律英语中的应用,从而能够更好得在法律英语中运用模糊限制语言。本文包括六部分。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模糊集理论和模糊语言学并提出了模糊限制语的概念。第二部分对模糊限制语的定义和分类研究进行了回顾。第三部分是关于法律语言和法律英语的讨论,在这一部分中,作者简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语料《服务贸易总协定》。作者之所以选择《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本文研究的语料,一方面是因为此文本相关材料相对容易获得;另一方面作者能力有限,不想使本文的研究过于复杂。第四部分分析了法律英语使用模糊语言的原因。第五部分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模糊限制语使用情况的定量分析,作者通过分析分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使用模糊限制语的原因和模糊限制语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作用。最后一部分总结了本文研究的启示和局限之处,并为以后的研究提出了一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