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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是在2007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最先规定的。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下发了相应司法解释。自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雏形初现。刚刚修正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沿用了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条文内容没有修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该条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使新民诉法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具备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案外人提起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审理管辖法院、执行与诉讼程序之间的关系等进一步做了具体规定。但是,新《民事诉讼法》没有从本质上突破我国传统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框架格式,上述规定都是在原民诉法大格局下所作的局部修改。况且,在基本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中,新民诉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该种制度如何具体审理、如何列明当事人、适用何种程序等等问题上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理论界也说法不一,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鉴此,我们需着力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分析,以确立合理完善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本文首先阐述概念,然后分析特点和目的,论证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理论基础,从宏观上把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随后,本文侧重分析比较了大陆法系几个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以及实践做法,以其中的先进之处作为我们参考的依据,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在研究的基础之上,探讨修改前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规定的积极方面以及不足之处。撰写本文,期望能够更好构建合理完善的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将理论研究结合审判实践转化为司法改革成果,更加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