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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占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比例也不断提高,实践中,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特别是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本文研究的工作目的在于,理清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如何适用和解读法律的规定,以及发现和解决法律与实践的冲突,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价值分析法等,通过不同的方法的适用,研究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和不足。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后,理论界关于该规定的研究非常少,几乎没有人系统的梳理和论证过该《规定》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和适用,本文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涉及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的方式等方方面面的论述,深入剖析我国相关法律的各项规定如何指导实践,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律,提出了我国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2013年《规定》的出台弥补了哪些法律空白,起到了哪些有益的作用,以及我国立法应该如何进一步的完善法律等。本文的创新性在于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出发,全面剖析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适用不同的规则,而以往的许多理论研究往往以偏概全或故意忽视某一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人为将其排除在外,再主要针对某一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侵权责任研究,笔者认为这种研究方法都是不够系统全面的,因此,笔者根据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的深入研究,做了系统的分类和梳理,从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到免责事由及责任承担方式都力求面面俱到,不疏漏任何特殊的情况。同时,本文引入了最新的2013年出台的《规定》进行分析判断,给与实践最新的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