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与小岛国的国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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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给全球各个国家带来的影响无处不在。尤其是气候变暖引起的海平面升高,给低海拔的小岛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这些影响反映在小岛国的领土可能因海平面升高而面临被淹没的危险,也反映在海水入侵导致小岛国淡水资源减少和人居环境恶化。基于气候变暖的不可逆转性,小岛国必须要适应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适应措施可能包括本国领土不再适宜人类居住后举国搬迁到新的领土。鉴于小岛国可能经历失去领土以及更换领土的巨大变化,它的国家资格可能因此受到质疑。在这一系列变化之中,国际社会必须与小岛国进行合作,以帮助它们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气候变化应对的法律措施从早期的减缓发展为减缓与适应并重的路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均旨在通过为发达国家设定减排目标最终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目的。但是,除了欧盟之外,几乎其他国家均未完成减排任务。同时,《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大会通过历次会议的讨论和决议,逐步发展出关于适应的一系列行动计划和纲领。2010年《坎昆行动框架》的达成标志着适应行动框架已初步完成。其中,小岛国有计划的迁移被纳入《坎昆行动框架》,作为适应气候变化的一种样例。如果小岛国最终采取整体搬迁的手段来应对气候变化,那么国际社会有义务与小岛国展开合作。合作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两项。第一,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社会应当为小岛国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资金帮助;第二,国际社会应当保护小岛国及其国民的人权,包括小岛国人民享有的民族自决权与个人享有的人权。但这些国际合作义务仍处于发展阶段,需要进一步的公约与条约加以执行。整体搬迁之后的小岛国即使发生了领土变化,其国家资格也不受影响。因为考察历年的国家消失的实践可以发现,国家消失的可能标准包括政府消融于其他国家的政府以及国际社会承认,领土变化不是国家消失的标准。另一方面,国家连续的标准包括政府与核心的领土保持一致、连续国的主张及国际社会对该主张的承认。小岛国整体搬迁的情形下,尽管核心的领土发生变化,但仍保持原来的政府。鉴于国家资格连续性背后的法理在于维持国际社会的稳定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小岛国的国家资格可以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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