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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世界博览会主办国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的协同关系研究”为题,着重研究在世博会国际规则的法律框架下,主办国如何遵循国际规则,并在国际规则框架下创造性地发挥内国法制的作用。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文章正文共分七个章节。第一章“从主办国法制到国际合作规制”主要从法制发展的视角,对世博会发展的历史进行断代梳理。现代意义的世界博览会从1851年诞生至今的160年历史中,有将近一半时间是缺乏国际规制的。因此,世界博览会的发展史,本身就是一个从主办国法制不断走向国际合作规制的过程。从1912年《柏林公约》的失败尝试,到1928年《巴黎公约》的缔结,再到1931年《巴黎公约》生效至今近80年来的五次修正,国际合作规制世博会举办的努力伴随了20世纪初以来世博会发展的整个过程。虽然历经一个世纪的发展,但国际社会尚未形成涵盖全面、规范严整、周全详实的世博会国际规则。这一方面是由于《巴黎公约》缔结以来国际社会规范世博会的努力主要集中在确定世博会类别、规范世博会举办的时间间隔等关键问题,以对世博会频仍无序举办的现状作出直接回应。与此同时,组织和举办世博会中涉及的货物通关、人员出入境、税收优惠等事宜都涉及主办国核心的主权事项,要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存在较大难度。本文第二章“国际合作下的主办国法律制度”分析了世博会国际规则的主要特点,并进一步分析了国际规则框架下世博会主办国家法律制度的功能,提出了主办国法律制度和国际规则“协同关系”的理论。在组织和举办世博会的过程中,主办国应确保世博会国际规则在其国内得以严格的遵循和实施,确保其国内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符。以往世博会的实践中,主办国主要采用“转化”,即间接适用的方式实施世博会国际规则。由此,主办国法律制度不仅发挥转化、细化的作用,还发挥着补充和完善的功能。遵循国际规则的要求与创造性发挥主办国法律的能动功能,构成了主办国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则“协同关系”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在赋予主办国法制自由度和灵活性的同时,作为根据《巴黎公约》成立的、负责监督和保障《公约》实施的国际组织,国际展览局(BIE)在实践中确立了一整套制度,以确保主办国法制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协同,确保世博会国际规则原则笼统、示范指引的特点不至成为主办国背离国际规则的保护伞。本文第三章“主办国法制与国际规则协同的保障机制”介绍和分析了在世博会申办、组织和举办的全过程中,BIE用于确保主办国法制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协同的主要机制:(1)申办方案的审核机制,涉及了世博会举办权划归前BIE执行委员会对申请国进行的考察,以及举办权划归后BIE对申请国注册/认可申请文件的审核;(2)《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审议机制,即在通过注册/认可后,由BIE对主办国和组织者所编制的适用于该次世博会的《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进行审议批准;(3)指导委员会的制衡机制,在世博会筹办的中后期及世博会举办期间,参展者通过其共同利益的代言人即指导委员会与世博会主办国和组织者制衡,敦促主办国和组织者调整其与国际规则要求不相符的国内法律法规与政策措施,确保充分遵循国际规则。在上述三方面机制发挥作用的背后,BIE这一国际组织的有效运作及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四章“主办国法制与国际规则协同的实践概述”,介绍了主办国确保法制协同的主要方式和近期世博会在实现协同方面的相关实践。当主办国现行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不相符甚至是存在明显冲突的情况下,妥善解决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冲突成为了世博会主办国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世博会的主办国往往会以“解释一致原则”和“预防为主原则”为指导,针对世博会举办的实际需要出台特殊立法,以在世博会组织和举办的特殊时期确保其内国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符。有些主办国的特别立法直接以该次世博会的《一般规章》和《特殊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依据,2008年西班牙萨拉戈萨世博会还开创了由主办国政府与BIE签订《总部协议》的形式,细化和明确主办国所承担的给予参展方特权与豁免的具体内容并以此作为其采取特别立法的依据。在概要介绍1992年塞维利亚世博会、1998年里斯本世博会、2005年爱知世博会和2008年萨拉戈萨世博会相关实践的基础上,第四章还着重介绍了上海世博会在实现法制协同方面的创造性实践。为实现国内法制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协同,中国政府在法制调整与创造方面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持续而严肃的努力,涉及海关通关、检验检疫、税收优惠、人员出入境、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品进境与分销等领域。其中,许多方面的实践将为今后世博会的主办国和我国举办类似大型国际活动提供有益借鉴。本文第五至第七章分别围绕“参展者货物和物品的海关监管”、“参展者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优惠”和“参展者外籍工作人员的出入境”三个重要领域分析主办国法制实现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相协同的具体做法。在参展者货物和物品的海关监管方面,《公约》1972年修正时所订立的《海关附件》明确了参展国享受暂时进境和免税进境的货物范围及主办国对上述货物的监管要求,为世博会主办国海关监管制度的趋同奠定了基础。在税收优惠和人员出入境领域,世博会国际规则缺乏具体的规范和要求,世博会主办国在实现与国际规则协同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本文第六章着重从参展者在主办国境内采购货物或服务涉及的流转税优惠和参展者及其外籍工作人员的所得税优惠两个方面对税收优惠制度的实践展开分析。本文第七章则从签证申请、就业许可和居留许可、车辆临时进境行驶和人员临时驾车许可分析了人员出入境领域的相关实践。结束语在对本文基本结论进行总结的同时,对世博会法律制度未来的发展,对引导主办国法制与国际规则继续协同互动提出了六点建议:(1)要继续重视和加强对世博会的国际合作规制,而且要将合作规制目标从规制世博会的无序举办向提高世博会的举办质量转变。(2)承认世博会主办国的现实差异性、尊重主办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法律制度,应当成为国际社会合作规制世博会举办所继续坚持的方向。(3)BIE要继续通过强制规章和示范规章并举等方式,加强对世博会组织、举办和参展行为的规范和引导。(4)BIE要积极拓展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广泛合作,以在更广泛的领域深入推进世博会的国际合作规制。(5)加强BIE自身建设,推动其秘书处在世博会规则制订、梳理和管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6)BIE要加强对主办国法制创造性实践的整理、总结和推广,并以主办国的法制实践与创造作为推动世博会国际规则完善发展的根基与土壤。主办国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的协同和良性互动,是世博会法律制度持久生命力的源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