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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410条,但是该条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损害赔偿范围未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学术界和诉讼审判对此意见不统一,并造成实务中任意解除权滥用的问题,因此本文拟对该项权利进行研究。通过将委托合同与类似合同制度进行比较,从而明确委托合同的边界。将任意解除权放在整个解除权体系内进行研究,理顺其定位。从委托合同的特征、历史沿革等角度出发,论述任意解除权的合理性。通过比较国内外的关于该权利的立法以及学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适用范围、损害赔偿范围等角度实现对其合理限制,从而改变实务中过度滥用的现状。文章的导言部分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价值、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结构、文章的创新与不足之处。文章的第一章节主要对委托合同以及任意解除权进行介绍。该部分首先介绍委托合同的概念以及历史沿革,并将其与雇佣、承揽、好意施惠关系进行比较,从而理顺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的边界。该部分还将从法律特征、法律定位、法律效果三个方面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概述。文章的第二章节主要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该部分主要从委托合同的特征出发,以无偿性和信任关系两个方面分析该权利的理论依据。委托合同的无偿性使当事人解除合同比较容易。委托合同以信任关系为基础,如果信任关系丧失,当事人应当可以解除委托合同。文章的第三章节主要论述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该部分将对不同类型的委托合同进行分析,确定任意解除权适用于哪几种类型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从而明确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这部分主要讨论的合同类型包括民事有偿委托合同、商事委托合同、涉及受托人利益的委托合同。另外,文章的第四章节主要论述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赔偿范围。该部分先从委托人行使该权利的赔偿范围进行分析,分别考虑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两种情形。其次该部分还从受托人的角度出发对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赔偿范围进行分析,同样从无偿委托和有偿委托两种情形进行分析。文章的第五章节是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的总结,主要从直接限制和相对限制两个角度出发。直接限制主要是指限制该权利在固定期限的商事委托合同、涉及受托人利益的委托合同和存在放弃任意解除权约定的商事委托合同的适用。相对限制主要是指通过损害赔偿方式限制当事人该权利的行使。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实际损失;而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计算应当分别考虑委托人和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