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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制度源自于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所建构的违约责任表现形式之一,其在实务活动中运用之广,适应之强,对于制裁合同违约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法律制度方面起到了其他法律制度难以替代的作用。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对违约责任进行协商约定,亦可对损害后赔偿的计算方法等进行约定。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概念、功能、性质、调整及其适用的确认还存在着些许问题,以致于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困惑”,此些“困惑”在新近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二”以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亦未能给予具有可操作性的“解惑”。因为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制度方面缺乏具体而详尽的法律规则,我国的法官、仲裁员在裁决合同纠纷之时同时出现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责任问题,往往难以适从。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损害赔偿金时如何适用,损害赔偿金如何计算等方面,再者,实践中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的寥寥无几,法律务实操作起来较为困难,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适用上的混乱局面,继而出现的是各地判决不一,社会反响较大。此不仅不利于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有违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立法精神,更是降低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和严肃性。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源起、写作目的和研究方法。在本文中,首先通过有关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三个案例进行评析并对问题进行小结,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司法务实中存在的混乱局面。其次,问题研究,在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功能、性质进行分析,并作出比较。再次,对国外有关损害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适用在立法作了比较法上的简考,最后,问题之解决,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法律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法解释二”以及“买卖合同解释”,分析我国二制度混乱的原因,最后提出对我国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