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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多种融资渠道,除了银行、证券等正式的金融中介机构融资外,还可以通过商业信用进行短期债务融资。商业信用作为企业广泛使用的重要的短期债务融资形式之一,有着悠久的使用历史,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借贷的角度来讲,提供商业信用贷款的供应商与银行、证券等正式金融机构类似,是企业的债权人之一。那么,当企业因为债务逾期或者其担保的债务逾期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提起债务诉讼时,因为声誉受损并预示着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可能存在较大风险,未来违约的可能性很大,供应商做为其他债权人之一,是否会对这一事件做出反应呢?这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第一个问题。
然而,供应商-客户关系的治理模式,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又有着较大的区别。众所周知,“关系”是我国人际交往中的独特文化,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关系的基础之上,关系圈内的人存在普遍的信任,而对关系圈外的人又存在普遍的不信任。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制度环境下,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法律保护程度还很不完善,很大部分的供应商一客户关系并不是建立在市场交易的模式下,而是相互之间存在专有投资的双边治理模式,即关系型的隐性契约交易。在这种模式下,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由于相互专有投资较高,形成合作伙伴关系,约束企业行为的不是法律等正式制度,而是靠自我约束和激励。因此,有理由相信,当债务诉讼发生后,相互之间专有性投资较多的公司,即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较高的公司,比起专有性投资较少、更倾向于市场交易的公司,其供应商反应会有所不同。这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第二个问题。
基于以上两个问题,本文构建了“债务诉讼-商业信用变化--供应商-客户关系--商业信用变化幅度”这一研究框架。文章以我国2003年-2007年间发生债务诉讼的沪、深两市非金融类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基于交易成本和资产专有性理论,研究了公司被债务诉讼后其商业信用的变化,并进一步从供应商-客户关系的角度入手,探讨了具有不同供应商特点的公司,其商业信用在债务诉讼后的变化幅度是否会有所不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1)被银行提出债务诉讼后,公司所得到的商业信用比诉讼发生前显著减少。(2)被债务诉讼的公司中,与供应商相互专有性投资较大的公司,诉讼前后商业信用负向变化的幅度较小。
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商业信用和债务诉讼两方面的实证研究领域,并对以后供应商一客户关系等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