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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其应用率还始终保持着上升趋势。格式合同的经济意义明显,它对商事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成本的降低都起着促进作用。不过,在符合当代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还有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值得注意,那就是处于经济强势地位一方的格式合同提供者会将预先制定的不利于相对方的格式合同强加于另一方当事人。这种情形在近几年飞速发展起来的快递行业尤为明显,而那些基于格式合同条款而产生的矛盾纠纷的发生也愈发频繁。本文通过搜集,整理和消化现有研究成果,突破传统的零散式研究方法,对我国快递服务格式合同规制进行集中系统研究。笔者比较分析不同种类的快递服务格式合同及其效力,区分其共性与个性,为对其进行规制提供借鉴思路,从法律层面进行研究,既对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从而发现立法、司法、行政以及社会四方存在的问题,又通过对相当数量的快递服务格式合同司法纠纷实例进行样本研究,指出我国对于快递市场管理的缺失,并对于快递服务格式合同规制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