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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是股东应尽的义务,但是在我国,股东通过抽逃出资而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形却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为此,我国立法规定了抽逃出资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虽然这三种法律责任对治理抽逃出资行为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却仍然存在一些立法困惑尚未解决。例如在民事责任上,还存在着民事责任体系不完整(未规定抽逃出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民事责任类型不全面、举证责任分配不科学、对是否应对其他股东承担民事责任存有疑惑、股东资格解除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在行政责任上,亦存在着法律条文规定不统一、行政处罚不明确、法律监管缺乏有效途径等问题。另外,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对认缴制公司抽逃出资刑事责任的废除,也引发了学界对该罪的存废之争。本文通过对这些立法困惑进行分析,认为当下对这些问题的完善应从三方面来进行。一是,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包括明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及第83条第2款的指代对象、重新分配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完善抽逃出资股东的除名规则、完善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体系;二是,行政立法与监管办法的完善。包括统一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明确对虚假信息公示的处罚标准、细化行政抽查规则、完善工商登记程序;三是,归入职务侵占罪的设想。认缴制公司抽逃出资罪已经废除,再以抽逃出资罪入罪,很难在立法上获得支持,但抽逃出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本来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可考虑将其归入“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范围,对认缴制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适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处罚,而对实缴制公司,在同时构成“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时,应在“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