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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制度是我国特有的证券风险管制制度,从1998年实施起至2009年末,我国证券市场上已有411(464)家(次)公司,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近些年每年都有150多家特别处理类股票,特别处理监管制度已经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普遍应用。制度特别处理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向投资者警示风险,从而对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它状况异常的公司股票实施的特别标示制度,但是与此同时,证券市场中对ST题材类股票的炒作现象十分明显,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2005年8月底的行情,当时市场上88只ST股票在同一天内封住涨停,在参加交易的110只ST股票中,只有1只下跌。对特别处理制度进行研究,一方面有助于考察在转型经济环境下的新兴市场中,我国证券监管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本文的研究还为考察特别处理证券监管的经济后果提供了检验证据。因此,无论是从现实意义来看,还是就学术贡献而言,对特别处理制度进行考察都极具研究价值。
本文系统地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特别处理制度的执行效率与经济后果进行了研究。就具体研究问题而言,我们分别考察了在撤销特别处理审批中监管者运用自主裁量权的执行效率、特别处理制度对投资者警示作用的实施效果、以及特别处理制度对上市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论文的主要研究发现和研究结论如下:
首先,在撤销特别处理审批中,关于监管者运用自主裁量审批权的执行效率研究结果表明:(1)监管者利用特别处理撤销审批规则中自主裁量权的设置,全面考察了申请公司的财务特征、治理水平等因素,监管者较为合理地运用了现有审批规则中的原则性标准,管制权利的外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2)摘帽成功组的公司在后续年度的财务业绩表现显著优于摘帽失败组的公司,在我国目前的特别处理审批制度与监管环境下,监管者对审批规则中自主裁量权的执行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他们能够将形式上达到定量标准要求,但实质上并未达标的公司筛选出来,并对不同质量的申请公司作出了区别对待;(3)进一步拓展性的检验结果表明,投资者根据被实施特别处理公司在摘帽审批结果发布前的相关信息,无法完全准确地甄别出不同质量的申请公司,也无法对摘帽审批的最终结果进行准确预判,此外公司摘帽审批的结果公告具有显著的市场反应。
其次,关于特别处理制度对投资者风险警示作用的研究发现:(1)特别处理证券监管对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警示作用,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人数显著少于非特别处理类的公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的换手率水平也显著低于非特别处理类的公司;(2)相比被实施特别处理以前,公司股票在被实施特别处理以后的投资者人数显著降低,股票交易的换手率水平也显著下降;(3)进一步将特别处理细分为“其他特别处理”(ST)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ST)以后进行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其他特别处理(ST)的公司股票比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ST)的公司股票投资者人数以及换手率水平的下降程度更大。
最后,关于特别处理制度对上市公司市场价值影响的研究结果显示,总体上,特别处理证券监管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具体地,针对特别处理政策变动调整的分析结果表明:(1)当特别处理摘帽规则变得更加严格时,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具有显著为负的市场反应,这说明提高ST类公司撤销特别处理标示的要求,属于对ST类公司股票的利空消息,即特别处理标示对公司价值具有负面影响;(2)当特别处理摘帽规则更得更加宽松时,被实施特别处理的公司股票具有显著为正的市场反应,这说明降低ST类公司撤销特别处理标示的要求,属于对ST类公司股票的利好消息,即特别处理标示对公司价值具有负面影响。
本文的研究发现基于特别处理监管的制度安排,为全面理解和评价政府监管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作用、政府审批的实际执行效率,以及重新审视政府职能转变获得的进展等问题,提供了新的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和经验证据。同时,本文的研究结论也为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的监管规则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此外,本文研究的贡献边界并不止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若将其置于新兴市场政府监管的研究范畴内加以考量,更可彰显其研究价值,本文的这些研究结论和研究发现,对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也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