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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在我国的运用始于经济体制改革,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通过相互协商、意思表示一致所签订的协议。行政合同的大量运用,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纠纷,而行政合同救济渠道不畅,直接制约了行政合同法治化的进程。客观上要求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解决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公益与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行政合同法律救济机制在立法上与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必要在分析我国行政合同法律救济机制现状与成熟国家做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行政合同法律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