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实施宪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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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法律得到实施,便意味着通过法律得到具体化的宪法实质上也得到了实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不同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不同职权,以不同的形式实施宪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以宪法赋予的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来实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第一百三十四至第一百三十八条共同构成了我国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宪法依据,而宪法序言的最后一自然段,构成了检察机关履行实施宪法职责的宪法依据。我国检察机关的发展历程表明,国家建立检察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实现宪法功能。检察机关实施宪法的效用在于:检察机关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者,它以行使公诉权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制统一的维护者,它通过宪法的间接适用来维护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它通过行使诉讼请求权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来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也可以说,检察机关以履行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的方式实施宪法。具体说来,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主要体现在提起刑事公诉和提起公益诉讼两方面,其监督职能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督和诉讼监督两方面。目前,在行政和刑事制度体系内,仍潜在着因司法救济缺位而形成的权利保障的薄弱环节。因此,检察机关未来应加强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财产权、隐私权干预措施的法律监督,加强对非刑精神病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收容教育的法律监督,从而以法律监督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应当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着力点。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的当下,为了彻底清除以往检察机关被地方化与行政化的影响,检察机关必须将法治思维融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中,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作出宪法行为,从而有效地实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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