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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繁重的现代国家具有庞大的行政体系,行政机关也随着产生繁复的行政行为,行政规划是行政机关频繁使用的行为方式之一。由于行政规划在我国行政行为体系中的位置不明,性质不明确,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比较德国、日本的行政规划制度,在具体立法规范下,行政规划能够在法治的框架下良好运转,反观我国行政规划制度研究相对滞后。在我国从行政规划的特点来看,由于其是对未来目标的设定,本身具有流动性而不易找到法律依据。同时规划裁量的空间广泛,也不易达到现代社会行政法治的要求。这样从概念性质、程序和法律救济等问题入手研究能够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