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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作为一种新型模式,符合产业发展与整合的需求。一方面发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融资能力和专业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发挥上市公司的行业整合能力和资源运用能力,二者结合形成了1+1>2的优势。自2011年第一家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设立以来便得到广泛的关注,更多的产业基金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联手上市公司的方式设立,规模和数量都成倍扩大,与此同时,法律监管层面也开始对其关注,希望能够通过加强监管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在发展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发现诸多问题,如产业并购基金的成功投资项目较少、有些存在操纵市场或短期获利等问题......也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出现,促使我们进一步关注和讨论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的发展,希望通过提出法律规制方面的建议来更好的促进其产业整合目的的实现。 本文通过介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上市公司以及并购基金各自的发展现状和特点,阐述新模式并购基金的产生背景,力图通过理论上的法律模型和法律监管分析,以及实务上的成熟案例分析,充分界定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的概念,以及其与一般产业基金的区别。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的法律模型以及具有的特点。基于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在设立时、投资后以及退出时不同的特点,归纳其优势与弊端: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能够充分发挥并购基金的杠杆效应、体现上市公司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互补优势、强化上市公司的产业并购能力,同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特定产业;但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也存在着上市公司的权责定位不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能失职谋利、上市公司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合谋操纵市场等弊端。通过优劣的客观阐述,引出本文论述的重点,即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规制建议。《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伙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作为对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的特定监管要求,为本文的探讨提供了很好的法律基础,基于此,笔者力图论证对于上市公司产业并购基金的监管,可从强化信息披露、严控内幕信息、完善激励机制、强化日常管理以及创新发展模式等方面入手,进一步予以法律上的规制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