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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制度,也称别居制度,是很多外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此制度起源于宗教法,盛行于中世纪,一开始其作为禁止离婚的补救措施。但在我国,仅承认离婚,没有分居的相关法律制度,只是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提到“感情不和”的判断标准中,才第一次对“分居”情况有所涉及。另外,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中,把“分居”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而现代社会对分居制度有着极大的需求,从而致使今天迫切地需要我们对夫妻分居制度进行研究。夫妻分居制度,就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只是解除同居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它遵守婚姻自由的精神,符合现代法律的正义、平等、自由。本文研究的是夫妻分居制度的法律研究(以辽宁省K县的调查数据为样本)。近年来分居的夫妻越来越多,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当事人分居而离婚的案件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但在实践中要想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分居是十分困难的。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问题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呈现着多样化的特点。比如:由于部分城镇居民的住房比较紧张,存在着很多分居不分家的情况,还有部分居民分室而居,并未分开居住的情况;还有些夫妻因感情不和,在分居一段时间后,通过亲友调和或者其他原因,又共同生活,但最终仍因感情不和而走上离婚之路。所以这种情况下短暂的同居是不是会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通常会使审判人员困惑。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确定夫妻是否分居,如何计算夫妻分居的期限,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等问题。而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第三人利益方面,都存在着分歧,法律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予以明确的解决办法。本文通过社会调查了解被调查者对分居问题的认识,并分析我国有关分居立法现状及不足,得知我国存在构建分居制度的迫切需求。分居制度对婚姻家庭关系规制的法律价值,以及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因分居引起的一系列现实问题等都呼唤我国构建符合国情的分居制度。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确立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笔者分别从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模式、分居效力以及分居的终止等方面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