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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刑讯逼供的现状、成因及防治进行了探讨。刑讯逼供早已被我国刑法所禁止。然而,司法实务中刑讯逼供现象还是经常发生。问题仍然较为严重,这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侦查阶段刑讯逼供现象仍然较为常见,第二,某些刑讯逼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第三,刑讯逼供的对象范围广泛,第四,刑讯逼供案件黑数比例高。
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且频繁发生的因为是多方面的,包括立法不当、司法观念滞后、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权力干预等。从立法上看,现有的具体法律制度存在以下不足,不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第一,侦查机关的权力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平衡,侦查机关的权力太大,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太少,容易引发刑讯逼供。第二,现有证据制度不完善,举证模式对被逼供者十分不利,缺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第三,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缺失,刑讯逼供难以被及时发现。从司法观念上看,刑讯逼供在中华法制史上一直是公开、合法的审讯方式,由此形成了关于刑讯逼供的法律文化,许多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犯人进行刑讯逼供是难免的,助长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从司法人员素质来看,目前侦查机关一些办案人员素质不过硬,容易实施刑讯逼供;一些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素质也不过硬,难以查明刑讯逼供。另外,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干预办案人员的司法活动,也往往迫使他们走上刑讯逼供的急功近利之路。
刑讯逼供是由多方面的因为造成的,因此,防治刑讯逼供的对策也应当是多方面的。首先,应当完善有关防止刑讯逼供的立法,实行侦羁分离,建立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和落实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服务权,建立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后的控告和救济制度,实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禁止权力对侦查工作的不当干预。其次,应当倡导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应当在侦查人员中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改变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观念,摈弃“刑讯逼供违法但合理”的错误认识。再次,应当着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既要培养司法人员的良好思想品质,又要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最后,应当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应当加大对公安侦查工作的资金投入,为侦查机关配置现代化的高科技侦查设备,为侦查人员顺利获得口供之外的证据提供物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