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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起步较晚,但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在最近几年,伴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尤其是“专项整治”运动的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力受到一定影响。从2016年持续至今,“专项整治”疾风骤雨般的推进,正是“运动式”治理的集中体现。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扩散,但是同时也遏制了互联网金融的活力。在我国治理体系的发展历程中,“运动式”治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治理工具,在我国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运动式”治理已不再符合我国的治理要求,运动式的突击行动,往往会损害到经济市场的活力,并且其结果也具有不稳定性。这种治理模式有悖于我国的法治要求,使得治理效果不佳,因此必须采用“常态化”的治理方式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长效治理机制的形成。本文从“风险社会”的理论视角出发,探讨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衍生表现,在深入探讨“运动式”整治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根源和缺陷后,揭示出“常态化”规制的必要性,并对其推进路径进行深入探讨。本文的研究旨在通过建构一个事前有法可依、事中监管到位、事后分担有序的监管局面,并通过与行业自律协会的相结合,促进形成常态化规制的互联网金融现代化治理新格局。沿着上述思路,本文正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风险社会理论语境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概述,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和其风险的衍生机制;第二部分是互联网金融运动式治理的表现和其存在的根源,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历史沿革,在此历史沿革的末端就是“运动式”整治,同时分析了“运动式”整治存在深层原因;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互联网金融运动式治理存在的困境及其突破进路,剖析其转型的必要性,揭示出常态化治理才是其转型的方向;第四部分是在上述三个部分研究的基础上,展开对于互联网金融常态化、制度化的建构。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同时结合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深层分析,分别从事前风险预防体系、事中风险监管体系、事后风险责任体系和行业自律四个方面来展开论述。这一部分试图通过这四个层面的努力,以期达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运动式”整治向“常态化”监管的顺利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