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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发展时期,面临经济发展和保护民生的双重任务。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我国以面向未来和国际化的视角,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契机,顺应时势,于2009年和2011年分别提出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障制度。在经过几年的试点运行之后,为了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居民受益,我国于2014年又提出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进行合并,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因为一个社会保障制度能否获得健康、持续的发展,通常取决于养老保障制度能否获得健康、持续的发展。就辽宁省现阶段的养老保障体系而言,虽然其作为第一批试点取得了不小的进展和成绩,但是总体来说,由于历史遗留因素和其本身的经济结构发展方式等,造成了辽宁省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太平衡,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仍旧未实现全面覆盖,加之养老金过低、城乡差距过大、尚未形成统筹与协调的运行机制等,这些问题归总起来意思就是辽宁省城乡居民缺乏适度合理的养老保障。加之我国普遍的养老金替代率低于国际下限,长此以往极其容易造成社会不公和不稳定,影响社会有序发展。因此,从公共产品和国家干预等理论出发,研究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的支付能力,探索其对未来老年人口养老金合理水平的负担能力显得十分必要。论文以财政与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从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出发,以相关历史数据和人口预测数据为支撑,通过计算分析辽宁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实际水平、理论上限和理论下限值,估测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并以上述结果为参考依据,根据公共财政的实际负担水平,构建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担的模型。最后提出改善辽宁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水平的结论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