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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由于国际多边贸易谈判受到多重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势头尤为迅猛。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为代表的数量众多、实力雄厚的区域经济组织在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积极投身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就是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实践。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基础,分别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领域达成合作协议,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是,自由贸易区的构建中还存在制度建设不完备、经济结构不合理、机构建设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进行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构建自由贸易区过程中存在的障碍性因素,并对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提出具体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律依据。该部分主要分析了GATT第24条及其《谅解》和GATS第5条中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等内容,明确了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法律依据。第二部分分析《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了自由贸易区建设的目的和宗旨,并对自由贸易区各项制度的建设做出了概括性的规定,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制度。《框架协议》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为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为我国缔结和参加其他区域经济组织提供了法律范本两个方面。第三部分具体论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各项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以《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以及《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出发点,分别探讨了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贸易制度、服务贸易制度、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货物贸易方面,协议规定通过限制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实现区内各成员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了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服务业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逐步拓展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得以解决,这是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重要体现。第四部分对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建提出具体建议。本文通过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存在的障碍性因素的分析,就如何完善自由贸易区的构建提出了笔者的构想,包括:通过谈判尽快达成双方在投资领域的合作协议;建立健全自由贸易区的组织机构;针对东盟成员国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合作方式等。